贵州省《耕地质量等别评价第1部分:评价规范》DB52/T1776.1-2023,自2024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耕地质量等别评价的总体要求、资料收集与分析、评价单元与指标区、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赋值、划定等别、产能核算、成果编制及验收等。本文件适用于耕地质量等别的评价。
本规范确立了贵州省耕地质量等别评价的技术框架与操作流程,旨在通过统一的方法和程序,对全省耕地质量进行科学、客观的综合评定。本规范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划分评价单元,并引入川鄂湘黔浅山区、贵州高原区和滇黔高原山区三个指标区进行分类评价。评价过程围绕国家自然等、利用等、经济等三个层次展开,通过构建涵盖地形、土壤、利用条件及经济水平的多维指标体系,依次计算各评价单元的等指数,并最终转化为全国可比的国家等别。此外,本规范还规定了耕地可实现产能及新增耕地产能的核算方法,以及评价完成后文字、图件、表格和数据库等成果的编制与验收要求,为全面掌握和提升贵州省耕地资源价值提供了技术保障。
本规范明确以水稻为基准作物,选取水稻、玉米、小麦、油菜和马铃薯五种指定作物,并根据水田、水浇地与旱地的不同属性,分别设定差异化的评价指标与权重。评价工作须经过资料收集分析、单元划分、指标赋值等前置步骤,随后依据标准化公式计算自然质量分及各层次等指数,实现从基础数据到综合等别的定量转化。
本规范按照自然质量、利用水平和经济收益三个维度递进评定耕地等别,并提供了相应等别划分的具体标准。在等别评价基础上,本规范给出了可实现产能的计算方法,明确以16为国家利用等常数的计算基准,能够分别核算区域内现有耕地及新增、提质改造耕地的产能增量,为耕地占补平衡与土地整治成效评估提供量化依据。
该规范的发布实施,结束了贵州省长期以来耕地质量评价缺乏统一省级技术标准的局面,为全省耕地数量、质量与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提供了关键的标准化支撑。通过建立与国家规程衔接且适配贵州喀斯特高原山地特征的指标区及参数体系,显著增强了评价结果的区域针对性与客观可比性。该规范构建的“自然—利用—经济”三层等别体系,不仅能够全面衡量耕地的本底质量与生产能力,更能直观反映土地利用投入与产出效益,为自然资源部门实施耕地占补平衡监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国土空间规划提供了精准的数据基础。同时,标准化的评价程序与产能核算方法,可有效保障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评价结果的一致性与公信力,有助于引导耕地保护政策从单纯的数量管控向质量提升、产能建设转变,对促进贵州省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保障粮食安全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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