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族民俗文化的认定与保护》DB52/T1774-2023,自2024年06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山地民族民俗文化的分类、项目认定与保护。本文件适用于山地民族民俗文化的认定与保护及山地民族民俗文化旅游项目的开发。
本规范旨在为贵州省山地民族民俗文化的认定与保护提供一套系统性技术准则。本规范界定了山地民族民俗文化的核心概念,将其划分为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两大类别,并明确了涵盖山地农耕、建筑、制度、交往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具体范畴。在项目认定上,本规范确立了以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的原则,规范了从专家小组组建、田野调查到评审公示的完整程序,并对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经认定的项目,本规范提出了确定保护责任单位、实施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建立档案数据库及开展传承活动的具体要求,同时延伸至后续的开发利用与定期复核整改,以确保文化资源在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实现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
本规范将山地民族民俗文化系统性地归纳为物质文化类与非物质文化类两大板块。物质文化类重点涵盖山地农耕文化、山地建筑文化及其他包含特色服饰、餐饮、传统交通和生产方式的物质遗存;非物质文化类则包含制度文化、民族交往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由综合性文化村落或集镇构成的综合体。在认定程序上,本规范设立了由权威专家学者组成的认定小组,并严格规定了初评、盲审、终审的三阶段评审制度,要求通过田野调查和口述史等方式,对项目的典型性、真实性及传承影响力进行综合评估后列入保护名录。
本规范要求为列入保护名录的项目确定经国家认可的保护责任单位,并从物质和非物质两个维度落实保护措施。物质层面强调对遗址、文献和实物的原貌维护与建档管理,遵循“修旧如旧”原则;非物质层面则着重保护相关的制作场所、文化空间,并建立开放的数据档案系统。为保障文化活态传承,本规范明确了传承人在开办传习所、保存实物资料及参与公益性宣传等方面的职责,以此构建起一个责任清晰、多方参与的保护与传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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