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渔业资源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的修订旨在全面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可持续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本法确立了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重的方针,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量质并重、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本法适用于我国管辖的一切水域与滩涂的渔业生产及资源保护活动,明确了政府职责、监督管理体制及法律责任。全文涵盖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等核心板块,系统构建了从苗种生产到捕捞限额、从禁渔区设立到生态修复、从执法检查到法律责任追究的全链条管理制度,并对涉外渔业、远洋渔业、渔业船舶安全等作出专门规定。
本法明确渔业工作以养殖为主、捕捞加工并举,将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监督管理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工作,并对海洋渔业和江河湖泊等水域的监督管理权限作出划分。同时,国家鼓励渔业科技研发、渔业保险、对外交流合作,并对转产转业渔民给予就业创业扶持和社会保障。
在养殖业方面,本法建立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与保护制度,实行养殖证许可管理,要求水产苗种生产须取得许可证,并对养殖投入品使用、疫病防控、外来物种养殖备案等作出规定,防止生态安全风险。在捕捞业方面,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和捕捞许可证制度,根据资源状况确定总可捕捞量,严格管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明确捕捞许可证的取得条件与作业要求,禁止无证捕捞和非法转让许可证,并对渔业船舶的安全设施和航行作业作出强制性规范。
本法规定应划定并公布重要渔业水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库,加强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通过设立禁渔区、禁渔期,禁止炸鱼、毒鱼、电鱼及使用禁用渔具等破坏性捕捞方式,并规定渔获物中幼鱼比例上限。同时要求因地制宜采取增殖放流、建设海洋牧场、投放人工鱼礁等措施,增殖渔业资源,修复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并对涉渔工程建设提出渔业资源保护设施的“三同时”要求。
本法赋予渔业执法机构现场检查、询问、责令停航、查封扣押等监督检查措施,并要求建立协同执法机制和渔业信用体系。法律责任部分大幅提高处罚力度,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违反禁渔区及禁渔期规定、使用破坏性捕捞方法、未依法取得养殖证等行为,明确设定了高额罚款乃至没收船舶的处罚标准,并对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规定处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作为规范和保障我国渔业活动的根本性法律,其修订施行标志着渔业治理进入更加注重资源可持续利用和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该法围绕“量质并重、创新驱动、绿色发展”的核心理念,通过建立捕捞限额、水产种质资源保护、重要渔业水域保护、增殖放流与海洋牧场建设等制度,将有力扭转过度捕捞和资源衰退的趋势,促进渔业资源的养护与恢复。该法全面提升了对非法捕捞、破坏渔业水域环境等行为的惩治力度,高额罚款、没收船舶等处罚手段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同时强化了渔业执法机构的现场处置权限,有利于遏制长期存在的“绝户网”、电毒炸鱼等顽疾。在产业层面,该法明确以养殖为主、鼓励深远海养殖和绿色生态养殖,为渔业产业结构调整指明了方向,并将养殖尾水排放、投入品使用纳入规范,有助于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在安全与权益保障方面,该法针对渔业船舶安全设施、船员配备、保险制度等设立强制性规定,并规定对转产转业渔民的就业帮扶和社会保障,体现了发展与安全统筹、民生保障并重的立法精神,对维护渔民群体稳定、防范海上安全风险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