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B22/T486-2010,自2010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能力建设。
本指南系统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具体要求与验收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本指南围绕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四项核心能力展开,从制度建设、日常管理、应急处置到人员培训形成完整闭环。本指南强调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普通员工各司其职,通过分层级的防火检查巡查、一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三分钟内启动应急响应的刚性时限要求,以及全员消防教育培训,构建起单位自救、快速响应的火灾防控体系,并明确了不达标的具体判定情形。
本指南要求社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人月查、部门负责人周查、重点单位日查、员工岗位日查的四级检查巡查机制,对用火用电、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情况逐一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验收。在扑救初起火灾方面,本指南明确了“第一灭火力量”和“第二灭火力量”的组建流程与时限,起火部位员工须在一分钟内利用附近设施扑救并报警,火灾确认后单位须在三分钟内启动预案,各应急小组按分工同步展开灭火、疏散、救护和警戒行动。
本指南规定单位应明确各楼层疏散引导员,配备逃生器材,火灾时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引导人员正确逃生,火势失控时及时组织撤离。消防宣传教育方面,本指南要求法定代表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熟知消防职责,单位明确专兼职宣教人员,通过展板、广播等多种形式普及消防知识,员工上岗前须经培训合格,在岗人员每半年复训一次,确保全员掌握报警、灭火和疏散逃生技能,人员密集场所还须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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