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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12.22-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pdf

2020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

本决定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以提高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决定明确将生产设备、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及仓单等各类担保类型纳入统一登记范围,同时排除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抵押及债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等特定类型。当事人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进行实质审查。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督促指导征信中心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则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并需妥善完成存量数据移交等过渡工作。

统一登记的范围与例外

本决定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以及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动产和权利担保类型全面纳入统一登记。同时特别规定,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不在此次统一登记范围之内。

自主登记与责任归属

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由当事人通过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当事人需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体现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服务与监管转变的思路。

机构职责划分与过渡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相关统一登记制度,并督促指导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要求其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同时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两部门须明确过渡安排,确保存量信息查询、变更、注销及数据移交等工作平稳有序,维持业务的连续性与有效性。

该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迈入统一化、电子化、高效化的新阶段,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融资可得性具有深远影响。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该决定有效解决了以往担保信息分散、查询不便、多头登记等问题,显著降低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强了担保权的确定性与透明度。登记环节由审批制转向自主登记制,大幅简化手续、缩短融资时间,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特别是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动产和权利进行融资创造便利条件。同时,系统强调当事人对登记内容自负其责,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与法律责任,推动形成更加成熟的市场化担保运作机制。从长远看,该决定为动产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助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引导金融资源更精准地流向实体经济,对构建高水平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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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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