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为实充分发挥激励政策的正向引导作用,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着力解决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过度采挖、违规销售土石料等问题,确保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有序开展,印发《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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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7.3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 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pdf
本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的土石料利用管理,强化政策激励的正向引导作用,着力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过度采挖、违规销售土石料等突出问题,确保矿山生态修复有序推进。本通知严格界定了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性质与管理边界,明确其核心目标是治理受损地质环境、复垦利用损毁土地、恢复重建生态系统,严禁将建设项目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包装”为生态修复项目。同时,本通知系统构建了涵盖土石料科学合理采挖、方案编报审查、剩余土石料公开处置的全链条管理要求,并配套了矿区资源综合利用、土地指标流转使用等激励措施,建立了协同监管、属地责任压实及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的防控机制。
严格项目边界并规范土石料全过程管理
本通知首先划清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性质界限,强调其公益性生态治理目标,并与开发建设项目严格区分。在此基础上,对土石料的利用提出了“必要合理”“影响最小化”的管控原则,禁止对废弃采坑底部进行新采挖。同时,优化了方案编报程序,要求将土石料利用情况纳入生态修复方案专章说明,明确剩余土石料须经县级政府同意并报上级审查。在处置环节,严格规定剩余土石料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发挥政策激励综合效能促进资源盘活
本通知通过多条路径激发矿山生态修复的内生动力,推动废石、煤矸石等矿业固体废弃物在修复工程中实现生态化利用,并鼓励表土和乡土植物就地利用。在土地资源方面,允许保留用于开发建设的存量采矿用地按规定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复垦修复产生的新增农用地可按规定用于占补平衡,并探索拓展为林地、湿地后相应指标的流转使用渠道,以此畅通指标流动,激活矿区土地资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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