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系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公共利益与公众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批准前的规划公示制度,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可能对相邻居住环境产生影响或涉及重大公共设施、民生工程、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本规定确立了市、区两级规划管理部门的分工负责机制,并对公示地点、内容、时限、公众意见收集与处理、方案调整再公示等环节作出系统性规范,同时强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建设单位在公示过程中的协同配合职责,以保障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
公示的核心要求与实施方式
本规定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在建设基地现场、政府网站等场所同步公示方案,公示内容须包含公告和加盖业务章的总平面图,总平面图需标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层数、退界间距及各类公共配套设施等信息。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收集公众意见的期限在公示截止后不少于七日。因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具备线下公示条件的,可采用政府网站、移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向利害相关人和社会公众发布。
公众意见处理与方案调整机制
本规定对公众意见实行分类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予以采纳,有利于改进方案的合理化建议予以充分考虑,无法采纳的则须向提议人书面告知说明或通过听证会、现场公告等方式告知。若方案经公示后再行调整并涉及总平面布局、公共设施、建筑高度、与界外间距等可能增加周边环境影响的内容,须按照本规定重新进行规划公示,且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规划管理部门须在批准方案前完成公众意见处理并向社会反馈结果。
矛盾化解与跨区域协同
在方案规划公示过程中引起较大争议的,本规定要求规划管理部门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建设单位须积极配合。针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本规定可依托协同会商工作机制,听取毗邻区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公示材料、反馈意见及处理意见整理归档,作为审批依据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