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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4.01-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地类认定细则》.pdf

2019年4月1,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地类认定细则》。

本细则是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工作分类的地类认定和标注而制定的技术性操作文件。本细则依据实地现状认定原则,系统规范了湿地、耕地、种植园用地、林地、草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矿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等十三个一级地类的内涵与认定标准,并对每一地类下设的二级类型逐一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确认条件和排除情形。本细则特别强调对混合用地以主要用途归类,对线状地物交叉重叠情形制定了贯通与断开的表示规则,同时针对可调整地类等设置了细化分类。在第一部分地类认定的基础上,本细则第二部分进一步规定了耕地实际利用情况、耕地细化、林区种植园用地、草地、工业用地细化、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可恢复地块以及废弃地块等八类属性标注的具体要求,为调查成果的统一性和可比性提供了操作依据。

以实地现状为核心的地类认定体系

本细则按照《工作分类》的地类含义,确立了以实地现状确定用地类型的基本原则。对于与主要用地类型一体配套的附属用地,按主要用途归类;对于混合用地,以主要用地类型认定地类;对于线状地物交叉或重叠,规定了高等级道路贯通、隧道处断开等表示规则。这一体系避免了因历史用途或规划用途与现状不符造成的调查偏差。

详尽的正反列举确保认定边界清晰

为减少主观裁量空间,本细则对每一地类既明确列举了可确认为该地类的典型情形,也系统列出了不能确认为该地类的情形。例如耕地认定部分,既明确了十六种应确认为耕地的情形(包括轮歇地、临时种植药材或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等),也列出了五种不应确认为耕地的情形(如已实质性开工建设的土地、常水位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等),使调查人员有据可依。

刚性与弹性结合的分类管控

本细则在刚性规定之外,也为地方实践留有适度弹性。在线状地物交叉重叠的处理上,明确各地可制定相应的表示规则并开展细化调查,但须按国家统一要求上报成果;对于设施农用地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分作物栽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类型设定了比例和面积上限。这种设计兼顾了国家标准的统一性和地方实际情况的多样性。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地类认定细则》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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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地类认定细则》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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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地类认定细则》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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