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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04.16-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二批)》国土调查办发〔2019〕9号.pdf

2019年4月16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二批)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9号)。

本通知印发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二批),针对近期各地调研中反映的共性疑难问题,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规程和有关标准,进行系统梳理和统一解答。问答聚焦于基础类与工作分类标注类两大板块,涵盖插花套种耕地、设施大棚、退耕还林地块、建设用地图斑认定、推堆土区、可调整地类处理、临时用地举证、影像精度处理等具体场景的操作口径,并对养殖坑塘、光伏板用地、简易看护房、采矿用地复垦等特殊地类调查和属性标注作了细化规定。本技术问答旨在消除地方执行中的模糊地带,为实地调查、内业判读、举证标注及数据库建设提供可操作的统一依据,确保调查成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基础类问题调查技术口径

本问答明确了连片耕地中插花或套间种作物的最小上图面积与地类归并原则,区分了大棚内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棚架种植及耕作层破坏情形下的设施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认定。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退耕还林地块,要求按现状调查为林地或仍以耕作为主并标注“林粮间作”;对农民院内大面积种植农作物且超出宅基地标准的情况,须按实调查为农用地。同时规定了批准未建设、正在施工和用途明确的推(堆)土区等地块的调查方法,以及临时用地、可调整地类属性、零米线调整、林区耕地标注等问题的处理方式,并对举证照片复用、类型举证等进行了规范。

工作分类与标注类问题处理规则

本问答针对特殊地类分类和属性标注进行了专项解答,包括原耕地上开挖养殖坑塘须按坑塘调查并区分“即可恢复”或“工程恢复”属性,铁路间零星农用地按征地范围与主要用途归并,以及大堤道路、窑洞、简易棚房、光伏板用地、看护房、垃圾填埋地块等的调查与图层表示。明确了耕地整治区未耕种地块、改扩建道路征地范围内未建区域、耕地开挖蓄水种藕用于旅游、采矿用地现状为林地草地、宅基地拆除复垦地块等情形的调查口径,并对城镇公园水面、消防单位用地、花炮分散用地等归类进行了统一调整。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二批)》国土调查办发〔2019〕9号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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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二批)》国土调查办发〔2019〕9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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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第二批)》国土调查办发〔2019〕9号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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