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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0.09.3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有关事项的函》.pdf

2020年9月3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有关事项的函》。

本函围绕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要点作出说明。本函明确,预告登记是《民法典》物权编确立的法律制度,属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申请完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属于民事主体依约定进行的民事行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办理。本函着重回应了实务中可能产生的理解偏差,强调全面实施预告登记的政策导向并非将该项制度变为强制性要求,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或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后,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可按约定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确保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平稳运行。

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与本函的政策回应

本函开宗明义指出,预告登记制度源于《物权法》及《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是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针对此前相关政策文件提出的“全面实施预告登记”要求,本函专门作出澄清,指出该要求旨在拓展服务覆盖面、提升登记便利度,并不改变预告登记依申请启动的自愿属性,以此消除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对政策可能产生强制要求的疑虑。

自愿申请原则与当事人权利保障

本函重申,申请预告登记是当事人自主决定的民事行为,而非行政强制事项。买卖房屋或设立其他不动产物权时,双方当事人可按约定选择是否申请预告登记,登记机构不能强制要求当事人办理。这一原则既尊重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又维护了预告登记保障将来物权实现的核心功能,确保当事人在交易中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和法律保护。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有关事项的函》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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