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用地审批质效,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晋政发〔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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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用地审批效率而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本决定将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与土地征收审批权,在严格划定的空间范围和规模限制内,分别授权或委托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行使。同时,本决定明确要求承接机关必须严格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统一的监管系统办理审批,切实保护耕地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并规定了省自然资源厅的监督指导责任及动态调整机制。
审批权限的分层级下放
本决定将全省91个县(市)特定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分批次授权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将涉及村民住宅建设的相应审批权,授权给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将限定规模的征收土地审批权委托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明确排除了综改示范区管辖范围和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四至范围。
承接执行的系统性约束
本决定要求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并明确办理流程,严格在国土空间规划与年度计划框架内批准用地。所有承接的审批事项必须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统一办理,严禁体外循环,并负责后续的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不得将审批权进一步下放或转委托。
监督责任的刚性化配置
本决定规定省自然资源厅承担监督、检查与指导责任,须明确审批标准以提升质效,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须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省人民政府将基于综合评估结果,对已授权委托的事项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制度闭环。
该决定的出台标志着山西省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领域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对优化全省营商环境和服务效能具有深远影响。通过将部分省级用地审批权下沉至市、县级政府,该决定显著缩短了审批链条,有助于加快建设项目落地速度,直接回应了地方发展对用地时效性的迫切需求。同时,该决定采取“授权与委托”相结合的灵活模式,并划定了明确的空间与数量边界,体现了宏观调控与微观放活相统一的管理智慧,有效平衡了发展效率与耕地保护的关系。该文要求审批全程在监管系统内运行并强化事后监督与动态调整,推动了土地审批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型,对提升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以及维护农民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其他省份推进类似改革提供了可参考的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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