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13/T1707-2013,自2013年03月3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范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术语定义、系统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本标准适用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
本规范立足河北省实际,针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作出系统性规定,旨在通过规范化技术手段准确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与异常状态,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有效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本规范明确了系统构成,即以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监控为主,由主机、监控器、探测器及总线组成实时报警系统;在设计层面,规定了应设置监控系统的场所范围、系统配置原则及不同接地保护方式下的应用要求;在施工层面,对安装前准备、现场器件与主机安装、接地及布线等提出具体做法;在验收层面,建立了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与功能测试相结合的程序与评定标准。
本规范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定义为包含主机、监控器、剩余电流探测器、测温式探测器、电流探测器及系统总线的实时报警系统,并明确主机应具备实时显示监控参数、报警部位及预警功能,能在参数异常但未达报警值前发出预报警信号。设计上,本规范列出了应设置监控系统的场所,如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乙、丙类厂房和仓库、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等,并规定系统设计应以剩余电流、温度、电流监控为主,监控节点少于10点时可简化配置。
本规范规定,施工前须严格核对产品外观、附件及质量证明文件;现场安装时,配电回路的相线与中性线应按同一方向穿过剩余电流探测器,保护接地线严禁穿过,测温式探测器须固定在线缆连接点或铜排上并确保接触良好。系统总线应采用屏蔽双绞线,不应敷设在强电桥架中,在强电井道内须穿金属管保护。参数设定上,剩余电流动作设定值不应小于正常泄漏剩余电流值之和的4倍,温度报警设定值应在55℃至140℃范围内。
本规范要求验收按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及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验收时须提供设计图纸、调试记录、产品检验合格证等文件。验收项目分为A、B、C三类,出现A类不合格即评定为不合格;有B类不合格须加倍抽查;C类不合格超过两处则评定为不合格。系统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运行正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