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自2024年05月04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煤质活性炭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煤质活性炭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煤质活性炭的再生生产。
本文件规定了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煤质活性炭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与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环节,但不适用于煤质活性炭的再生生产。本文件作为DB64/819-2012的首次修订版本,调整了标准名称及部分有组织排放限值,新增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并更新了监测方法与实施监督条款,形成了更为系统、严格的全过程管控体系。
本文件对炭化炉、活化炉及炉尾余热利用系统等核心生产设施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以基准含氧量14%进行折算判定达标情况,其他车间则以实测浓度为准且不得稀释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须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故障或检修时相应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转或采取应急替代措施。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米,混合排放的废气须执行各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
本文件对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提出全链条密闭化管理要求。原料煤、炭化料等块粒状物料须采用封闭料场储存,粉状物料须密闭封装或封闭料仓储存。煤焦油应储存于内浮顶罐或固定顶罐并采取气相平衡等控制措施。物料转移应优先采用管道气力输送或封闭式皮带等方式,装卸过程中产尘点须配备除尘设施。混捏、成型等车间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处理设施,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符合限值要求。
本文件要求企业建立自行监测制度,炭化炉、活化炉等主要排放口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新建企业自2024年5月4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排放控制要求,任何超标均以手工或自动监测的相应限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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