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标是湖南省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而制定的综合性建设用地使用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本指标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核心目标,系统规定了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工业项目、居住商服、特殊用地等七大领域共数十类项目的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及投资强度等控制性要求。本指标强调项目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并对工业项目地均税收、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保障、超标建设节地评价等作出明确规定,是建设项目用地准入、土地供应、供后监管和土地开发利用的基本准则。
总体原则与管控要求
本指标确立了节约集约用地的总体导向,要求各类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本指标明确提出了禁止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底线要求,规定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施工临时用地应严格控制并完成复垦。同时,本指标建立了动态修订机制,将根据产业转型需求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适时调整完善。
基础设施类用地管控
本指标对公路、城际干道、铁路、民用航空、通用机场、航道、港口、水利水电、电力(含风电、光伏)、石油储备库及管道等线性工程和点状工程分别制定了总体指标和分项指标。指标强调线路选线应绕避永久基本农田,推广以桥代路、共沟架设管线等节地措施,并对服务区、收费站、互通立交等沿线设施的用地规模实行分级分类控制。
工业与公共设施类用地标准
本指标对农副食品加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全部工业门类,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分别规定了容积率下限、建筑系数下限、绿地率上限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上限。其中,工业项目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和地均税收要求,鼓励建设四层及以上高标准厂房;公共设施类项目则根据服务人口规模和服务等级配置相应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