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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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1.1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pdf
本通知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为规范全省征地补偿工作而发布的调整性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将征地补偿标准明确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构成,并确定了二者的法定比例。本通知对水田、旱地、林地、未利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及“恢复属性”地类等不同地类的补偿适用规则和系数进行了系统规定,同时明确了补偿标准执行的优先原则,即以有利于被征地农民为基本遵循。本通知还就补偿区片划分、市州政府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与底线、集体建设用地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制定备案等事项作出了安排,并设定了新旧标准衔接的适用条件。
补偿标准构成与地类适用规则
本通知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二者分别占比40%与60%,并明确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土地收回可参照执行。在地类适用上,征收水田按本标准执行,旱地、园地、林地按对应系数执行,其他农用地参照旱地标准,未利用地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永久基本农田则按1.68倍执行。对于“恢复属性”地类,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当多种适用条件并存时,本通知要求按照补偿水平较高的标准执行,以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实施权限与新旧标准衔接
本通知将征地补偿区片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具体范围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公布,同时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可作调整,但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与地类系数。对于集体建设用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市州政府根据本地因素及时更新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在时间效力上,本通知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继续按原标准执行;已办理审批手续但未发布公告的,则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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