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DB31/T316-2023,自2024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景观照明的总体要求、设计要求、设备要求、供配电要求、控制要求、施工要求、验收要求和运行维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景观照明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范是上海市城市景观照明领域的综合性技术标准,替代了2012年版《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本规范系统规定了景观照明从设计、设备、供配电、控制到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的全生命周期技术要求,适用于上海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景观照明建设与管理。本规范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生态”原则,将控制溢散光、限制干扰光、防治光污染作为核心导向,通过划分亮度分区、设定严格的干扰光限值指标,以及对动态和彩色照明的审慎使用要求,构建了完整的光环境管控体系,旨在实现安全可靠、低碳环保、与城市风貌协调的夜间光环境,并首次将运行维护的长期性要求纳入规范框架。
本规范突破了以往主要聚焦设计环节的局限,新增了“控制要求”“施工要求”“验收要求”和“运行维护要求”四个独立章节,形成从规划设计到长期管理的闭环。控制章节明确了本地与远程两级控制架构,要求核心区域必须接入市级集中控制系统;施工与验收章节则详细规定了样板段先行、24小时通电试运行、分阶段验收等程序,为工程质量提供了标准化保障。
本规范以附录形式系统规定了亮度分区及干扰光限制的量化标准,针对居住空间窗外垂直面照度、朝居室方向的灯具发光强度、建筑立面及媒体立面平均亮度等均设定了明确限值。特别对闪动式景观照明和动态效果表面分别提出减半执行的更严要求,体现了对居民生活环境的优先保护立场。
本规范针对建(构)筑物、绿地广场、河堤桥梁、道路及临时节庆等不同载体和场景,分别规定了差异化的设计准则。例如,建(构)筑物照明强调突出建筑构件特色,媒体立面需采用遮光处理避免眩光;道路两侧不宜采用动态照明;临时节庆景观照明连续设置不得超过六个月,并须遵循可循环利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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