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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1.28-黑龙江省《数字乡村建设评估规范》DB23/T 3663-2023.pdf

黑龙江省《数字乡村建设评估规范》DB23/T3663-2023,自2024年01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界定了数字乡村建设评估相关术语和定义,规定了数字乡村建设的评估依据、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流程、评估结果、评估报告和持续改进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县域数字乡村建设的评估工作。乡镇和村庄的数字乡村建设评估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确立了黑龙江省县域数字乡村建设评估的完整技术框架,适用于对县域层面数字乡村发展水平进行量化评价,乡镇和村庄可参照执行。本规范以国家及省级数字乡村战略部署为主要依据,围绕基础设施、产业数字化、服务数字化、治理数字化四个维度,构建了包含4项一级指标、10项二级指标和19项三级指标的评估体系,涵盖互联网普及率、光纤覆盖率、5G基站覆盖率、农产品电商销售比例、远程医疗医院占比、政务服务在线办事率等关键领域。本规范明确了数据采集、权重确定、指标无量纲化以及指数计算的方法与流程,规定采用统计数据分析、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数据,运用层次分析法或熵权法等确定权重,并通过线性加权法得出评估指数,最终以评估报告呈现结果,并强调应根据技术发展和县域特色对指标体系进行持续改进。

基础设施与产业数字化评估

本规范将网络设施和智能终端普及作为基础支撑维度,设置了互联网普及率、光纤覆盖率、5G基站覆盖率、智能手机使用率及5G用户普及率等指标。在产业数字化方面,聚焦农业生产智能化与经营网络化,将大型农机纳入管理系统率、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病虫害监测覆盖率、农产品追溯管理比例以及农产品电商销售比例纳入评估,系统反映数字技术对农业全产业链的渗透水平。

服务与治理数字化评估

本规范从民生服务和基层治理两个层面衡量数字乡村建设成效。服务数字化方面,设置了电商服务站点覆盖率、每万人物流网点数、远程医疗医院占比、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学校多媒体教室普及率及电子社保卡开通比例等指标。治理数字化方面,以“三务”网上公开占比、政务服务在线办事率和网格化管理行政村占比为核心指标,评估乡村治理透明化、便捷化与精细化水平。

黑龙江省《数字乡村建设评估规范》DB23/T 3663-2023第1页
第 1 页
黑龙江省《数字乡村建设评估规范》DB23/T 3663-2023第2页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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