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筑工程防水性能,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防水工程质量,满足经济社会管理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黑龙江省《建筑防水工程技术标准》DB23/T1073-2017(2024年版),自2024年7月26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屋面、外墙、室内和地下等防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与运行维护。
本技术标准立足于黑龙江省严寒地区的气候特点与工程实际,对建筑防水工程的材料、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技术规定。本标准在2017年版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充分纳入强制性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的相关要求,将材料要求独立成章并提高了耐候性指标,新增了运行维护章节,完善了防水材料现场抽样复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屋面、外墙、室内和地下等防水工程,遵循“因地制宜、以防为主、防排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明确了各类工程的防水设计工作年限最低要求,将防水等级划分为三级,为严寒地区建筑防水工程提供了全生命周期的技术保障。
本技术标准共分8章和3个附录,覆盖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材料、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及运行维护八大部分。防水设计工作年限方面,地下工程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屋面工程不应低于20年,室内工程不应低于25年。工程按其防水功能重要程度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结合使用环境类别共同确定防水等级。
在材料要求上,本标准针对严寒地区气候特点提高了防水材料的耐候性要求,强调防水材料应选择低温柔韧性高、弹性好、耐低温性能达-30℃的产品,并对防水混凝土、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密封材料及各类防水层的厚度作出明确规定。设计方面,强调专项防水设计的重要性,分屋面、外墙、室内、地下四类工程分别提出设计要点和构造要求,特别注重细部节点的防水处理。
施工过程中强调基层处理、材料相容性、工序管理及成品保护,对各类防水层的施工方法、环境温度、搭接宽度、附加层设置等提出了具体规定,并禁止雨天、雪天或五级以上大风环境下进行露天防水施工。质量验收方面,分屋面、外墙、室内、地下四类工程,分别设定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标准,明确淋水试验和蓄水试验的具体要求及合格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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