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污水处理厂污泥生产烧结砖技术规范》DB34/T4639-2023,自2024年01月1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污水处理厂污泥生产烧结砖的基本要求、进厂污泥质量要求、污泥贮存和厂内输送、生产工艺、污泥烧结砖质量要求、环境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频率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利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及一般固体废弃物的污泥生产烧结砖的过程控制和管理。污泥生产烧结砌块(板)的过程控制和管理参照本文件执行。利用鉴定为危险废弃物的污泥生产烧结砖不适用本文件。
本规范立足安徽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利用实际,系统规定了利用污泥生产烧结砖的全流程技术与管理要求。本规范从进厂污泥的含水率、氧化钙含量等质量门槛出发,对污泥的贮存设施、密闭输送、干化处理、热解工艺、掺配比例、成型焙烧直至成品质量均提出了明确的参数控制与操作准则。同时,本规范严格限定了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废水、噪声的排放标准,并对各环节的监测频率与方法作出了安排,旨在为污泥烧结砖生产提供一套完整、可操作、可监管的技术依据,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及一般固体废弃物污泥制砖的过程控制。
本规范对进厂污泥的质量设定了具体指标,要求其含水率不大于85%,氧化钙含量不大于3.5%,并需符合相关的卫生学与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在厂内,湿污泥、干化污泥及热解物须分区密闭贮存,湿污泥夏季贮存不超过24小时、冬季不超过48小时,并通过螺旋输送等密闭方式完成物料转运,以防止二次污染。
工艺流程涵盖污泥干化、热解、掺配、陈化、成型及干燥焙烧等环节。本规范明确干化后污泥含水率须降至30%以下,热解可采用炭化或焚烧方式,其中炭化温度宜为300℃至850℃。砖坯原料中污泥的掺配比例受到严格控制,以干污泥计的干化污泥直接掺配比例不应大于8%,炭化热解物和焚烧热解物的掺配比例分别不应大于5%和3%,确保产品质量与污染物含量达标。
本规范要求污泥烧结砖的成品质量须符合相应的烧结砖产品国家标准,并对成品中污染物浓度限值进行了规定。在环境排放端,生产废气须经处置后排放,废水须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全面覆盖了大气、水及噪声污染控制要求。监测体系则覆盖了从进厂污泥、中间产物到成品砖及环境排放的全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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