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检查与考核技术规范》DB14/T2967-2024,自2024年04月0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评价内容及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本文件不适用于生物安全、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本规范规定了山西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检查与考核工作的全套技术要求,覆盖例行检查、联机比对、颗粒物手工比对、考核评价及归档等环节。本规范明确了检查人员须具备专业资质并提前24小时备案,所用仪器设备均需量值溯源且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在例行检查中,本规范从一致性、质量控制及其他要素三个维度对运维质量进行系统核查;联机比对与手工比对则分别针对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开展同地点、同时段的现场验证,要求获取至少5天有效数据。考核阶段依据评分表逐项打分,形成量化评价结果,最终生成电子与纸质双套档案,确保运维检查工作可追溯、可复核。
本规范要求例行检查全面覆盖一致性、质量控制及站房环境等内容。其中,动态校准仪的流量控制器须通过单点与多点检查,气态污染物监测仪需开展流量、零点、跨度、精密度及准确度等核查,颗粒物监测仪则须通过流量、标准膜及气密性检查,各项指标需满足规定的量化限值。
联机比对采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便携式比对监测仪,对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监测仪分别进行关键参数与性能测试,要求连续获取至少5天比对数据,并对监测仪间的时间同步和日均值浓度下限作出规定。颗粒物手工比对则以重量法为基准,对采样器进行流量和校准检查,同样需积累不少于5天的比对数据,确保自动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与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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