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学会起草的团体标准《内蒙古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技术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水土保持区域评估中园区调查、水土保持评价、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管理等主要技术内容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辖区依法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简称“园区”)水土保持评估工作。
本技术标准旨在为内蒙古自治区内各类开发园区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提供统一的技术规范。本文件围绕园区规划阶段的水土流失预防与治理,确立了从调查评价、分析预测到措施布设、监测管理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范明确了以水土保持率、表土保护利用率、土石方综合利用率为核心的区域总体控制指标体系,取代了传统针对单一建设项目的六项指标,更贴合园区空间范围大、开发周期长的特点。在防治策略上,本文件强调土石方全域统筹调配、表土资源应剥尽剥与高效利用,并着重提出雨水集蓄利用设施的配套建设要求,以应对自治区干旱半干旱的气候特征。此外,本文件还规范了园区管理机构的责任主体地位,并对入驻项目施行承诺制管理,旨在从源头简化审批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本文件构建了区别于单体项目的园区总体控制目标体系。基于园区作为特定区域的宏观管理需求,设定了水土保持率以宏观管控区域水土保持状况,设定了表土保护利用率以强化珍贵表土资源的全面保护与合理调配,设定了土石方综合利用率以严控区域内部土石方挖填平衡、杜绝外弃。这三项指标从宏观管控、资源保护与土方调配三个维度,对园区整体开发形成了刚性约束。
本文件针对园区开发扰动大的特点,明确了系统性的防治路径。
本文件规定了统一且共享的水土保持监测模式。明确在开发建设期间,由园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全园区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成果可供入驻项目共享使用,入驻的生产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开展监测。在管理上实行差异化的承诺制,除列入负面清单的特殊项目外,入园项目均可简化审批流程,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则由园区管理机构和项目单位按划分的责任主体分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