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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4.01-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DB11/T 1362-2023.pdf

为规范地名规划编制,保护地名文化遗产,传承历史文脉,提高地名管理水平,制定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DB11/T1362-2023,自2024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片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车站,公园、广场及其他类型地理实体的地名规划编制与地名命名。地名规划编制应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坚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北京的功能定位。

本规范规定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规划编制的全流程技术要求,适用于地名片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车站、公园广场等各类地理实体的地名规划编制与命名。本规范明确了规划准备、规划设计、规划成果编制三阶段工作内容,强调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遵循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规范有序的原则。本规范着力构建科学系统的地名体系,将地名资源分析、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称设计及数据库建设纳入统一框架,并详细规定了各类地理实体通名与专名的采词用字标准、重名规避规则以及成果表达形式,以实现地名管理的规范化与标准化。

规划准备与资源分析

本规范要求地名规划编制须先行开展资料收集、实地调查与资源整合工作。资料收集涵盖档案文献、国土空间规划及历代地图等多源信息;地名调查则侧重摸清存量地名的沿革、文化内涵、指代范围及公众意愿。

规划设计核心规则

本规范对各类地理实体的名称设计作出系统性约束。通名须严格对应地理实体的种类与规模,专名应优先使用存量地名、注重体现区域自然人文特征。采词用字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外文、人名或企业名作地名,专名字数一般不超过6个字。同时明确了重名的判定标准与避让要求,高速路、主干路、地名片区、轨道交通车站及大型公园等须在全市范围内杜绝重名。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与成果要求

本规范新增传统地名使用规定,要求优先原址或就近使用传统地名,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不得随意更改或撤销。规划成果须包含文本、图纸及数据库三部分,文本应准确表达规划意图,图纸须以不同线型区分地理实体级别,数据库成果应包含空间矢量数据与非空间要素,并执行统一的地名代码编制规则,确保规划成果的数字化管理与共享应用。

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DB11/T 1362-2023第1页
第 1 页
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DB11/T 1362-2023第2页
第 2 页
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标准》DB11/T 1362-2023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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