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规范》DB4201/T572-2018,自2019年01月28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事项范围、审批流程、审批要求、服务保障和监督考核。本标准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服务。
本规范对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服务进行了全面规定,涵盖了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到竣工验收的全流程。本规范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政府投资市政工程、社会投资一般项目、社会投资中小型项目和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五种类型,并将审批流程整合为四个阶段,由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牵头。本规范确立了“一窗收件、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核心运行模式,并辅以提前介入、联合机制、告知承诺和容缺受理等制度安排,旨在打破部门壁垒、压缩审批时限。在服务保障方面,本规范要求整合申报材料、建设统一审批管理系统、设立阶段综合服务窗口;在监督考核方面,则建立了涵盖过程监管、电子监察和社会监督的多维监督体系,并对窗口及审批人员实施考核。
本规范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明确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分别由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阶段内实行并联审批,即由牵头部门协调相关参与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同步开展审批、审查和验收工作,改变了以往串联办理的模式,实现了审批事项的协同推进。
本规范要求设立覆盖四个审批阶段的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统一的收件和出件。申请人只需向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进行条件与材料的初步审核后,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材料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审批完成后,各部门审批结果亦汇总至综合窗口统一发放,实现了“一个窗口进出”,减少了申请人与多个部门之间的反复沟通。
本规范规定了提前介入服务,要求减少审批前置条件,提前开展下一阶段的技术服务;同时推行告知承诺制与容缺受理机制,对于主要材料齐全、次要材料欠缺的事项,申请人在作出书面补齐承诺后可先行受理,或对符合条件的事项以承诺替代部分审批环节。这些机制与服务共同提升了审批的灵活性和效率。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