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水质分级导则》DB4201/T709-2024,自2024年11月14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武汉市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的水质要求、水质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武汉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
本导则立足武汉市城市污水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的实际需求,系统构建了涵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与再生利用的水质分级管控体系。本导则通过设立A+、A、B+、B、C五级出水标准,将排放去向与水体功能紧密挂钩,其中A+级标准专为湖泊类封闭水体等敏感受纳环境设定,A级标准则作为河道景观用水、城市杂用及工业用水的基础要求,实现了差异化的精准治污。同时,本导则首次将快速净化措施、施工降水排放等非常规情景纳入规范框架,填补了管理空白。在水质监测方面,本导则强化了自动监测与日常监管的结合,并对再生水标识、取样频次等提出明确操作指引,体现了全过程、精细化的管理思路。
本导则突破传统的统一排放限值,根据受纳水体敏感程度和再生利用途径,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基本控制项目划分为A+、A、B+、B、C五级标准。A+级标准作为湖泊等封闭水体景观环境用水的基本要求,相关指标严于现行国家标准;C级标准则专门针对快速净化设施的可达性设置,选取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三项关键指标,确保处理措施的经济可行与环境效益统一。
本导则明确了A+级标准是湖泊类景观环境用水的基本要求,A级标准是河道景观、城市杂用及工业用水的基本要求,并针对城市绿化补充了限制性绿地用水类别,扩展了景观环境用水的涵盖范围,纳入了生态补水需求。在指标设定上,本导则兼顾理化指标与生物安全性,参考世界卫生组织按人体接触等级的分类理念,并新增余氯排放限值,防范消毒剂残留的环境风险,强化了再生水利用的全链条安全保障。
本导则对排放口与再生水设施的永久性标志、警示标识设置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求设置水质水量在线监测设施并保障运行。在取样方法上,针对不同等级标准设定了差异化的取样频率与方式,A+至B级标准要求24小时混合样,C级标准及快速净化措施则不低于每月一次。此外,本导则对工程建设施工降水的水质监测与排放标准作出了因地制宜的规定,要求根据排入水体功能级别执行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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