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厂内干化减量技术标准》DB4401/T75-2020,自2020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厂内干化减量处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路线、处理场地、设备、运行、出泥泥质、污染物排放、噪声要求,以及必要的取样和监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厂内干化减量处理工作。污水处理厂初雨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合流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的处理和污染控制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本标准围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在厂内实现干化减量的全过程,规定了技术路线、处理场地、设备选型与技术要求、运行控制、出泥泥质、污染物排放及噪声限值、取样监测等系统性要求。本技术标准以“污泥浓缩—深度机械脱水—热干化”为核心工艺路线,强调设备应具备进泥、调理、脱水、干化及除臭、除尘、防爆等辅助功能,并对热干化温度、热源选择、单位耗热量等运行参数给出明确限值。同时,本规范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甲烷、粉尘、废液及噪声均提出达标排放与安全控制要求,并规定了出泥含水率、污染物检测频率与方法,旨在保障处理设施稳定运行,防止二次污染。
本技术标准明确推荐采用“污泥浓缩 → 污泥深度机械脱水 → 污泥热干化”的厂内减量路线。设备选型须贯彻节能降耗原则,主要设备应集成进泥计量、深度脱水、热干化、除臭除尘及防火防爆等功能,且料仓、输送设备等应为微负压或全密闭设计以防止臭气外逸。热干化系统须配备烟气净化装置,设备设施需符合防爆、防雷及维护维修相关规范。
本规范对运行过程提出精细控制要求:污泥热干化气体温度宜低于98℃,系统单位耗热量平均值宜小于3300kJ/kgH₂O。浓缩或脱水后污泥在干化前存放不宜超过12小时,正常情况下禁止投加石灰等干化材料降含水率。特别强调须严格防范热干化可能引发的粉尘爆炸和火灾事故,明确泥车装载前应进行等电位联接,当出料仓温度异常升高时须在达到101℃前清空,体现了对安全运转的高度重视。
经厂内干化减量处理后的污泥须满足规定的泥质指标,后续处置宜采用与垃圾混烧、水泥窑协同焚烧或电厂掺煤混烧等方式。本规范对出泥含水率、污染物等指标规定了取样方法、监测频率和分析标准,其中含水率每日监测一次,重金属每季度监测一次,并给出了污泥减量比的具体计算公式,确保减量效果可量化、可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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