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7日,自然资源部制定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规范》(报批稿)。
本文件规定了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的条件、依据、组织、程序、内容、要求、成果和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政府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工程)验收工作,其他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政府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的条件、依据、组织、程序、内容、要求及档案管理等事项。本规范将验收工作划分为子项目验收与工程整体验收两个层级,明确了“谁批准实施方案、谁负责组织验收”的原则,要求组建涵盖地质环境、土地复垦、林草生态、水利、财务等专业的专家组开展工作。验收内容覆盖工程建设质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利用、生态系统功能恢复、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及后期管护等方面,采用资料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并引入专家评分机制对生态修复效果进行综合评估。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或不通过,对存在问题的情况载明整改事项。验收完成后,相关成果需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及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本规范确立了子项目验收和工程整体验收两级体系。子项目完工后,由设计批准部门组织对其内容、质量与效果进行查验;全部子项目验收通过后,再由实施方案批准部门开展工程整体验收,全面总结目标任务和综合效益完成情况。规模较小未划分子项目的工程,可直接参照子项目验收要求执行。
验收时需对四类核心内容进行严格查验:一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确保隐患点消除、地貌重塑与景观协调、水体状况改善;二是土地复垦利用,核查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及质量,并须符合相关质量控制标准;三是生态系统功能恢复,评估植被恢复、生物多样性及碳汇等功能的改善情况;四是资金与绩效目标,复核资金到位和使用的规范性以及各项指标的完成度。
本规范设定了“申请—审查—核查—结论—建档”的标准化流程。实施主体提交完备资料后,验收部门通过室内审阅文件和实地抽样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验收。现场抽查比例针对不同修复任务类型均有明确规定,抽查合格率须达到100%。验收专家通过打分法对修复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负面清单制度判定验收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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