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火灾危害,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浙江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设计防火标准》DBJ33/T1278-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扩)建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防火设计。
本标准立足浙江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防火设计实际需求,围绕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系统规定了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两大类技术要求。本规范从管线火灾危险性分类、主体结构耐火极限、防火分隔单元划分、安全疏散通道设置等方面构建了完整的建筑防火体系,并对灭火设施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与应急照明、火灾后排烟等消防设施作出详细规定。针对天然气管道舱和电力电缆舱等高风险舱室,本规范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独立成舱、防火间距、防爆设计及自动灭火等专项措施,同时强调各类消防监控信息应通过统一管理平台实时互通,确保管廊全生命周期消防安全。
本规范将综合管廊主体结构耐火极限统一确定为不低于3.00小时的不燃性结构,并对不同舱室之间、交叉口部位、防火分隔单元的墙体耐火极限提出同等要求。天然气管道舱及电力电缆舱每隔200米须采用不燃性墙体进行分隔,每个防火分隔单元两端各设一个疏散口。在安全疏散方面,本规范根据敷设管线类型对逃生口间距作出差异化规定,电力电缆舱及燃气舱逃生口间距不宜大于200米,热力管道舱根据介质不同分别要求不超过100米或400米,并明确了逃生口最小尺寸及人员出入口通道净宽等具体参数。
本规范要求干线综合管廊容纳电力电缆的舱室及支线综合管廊容纳6根及以上电力电缆的舱室必须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各防火分隔单元均应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覆盖含电力电缆的舱室及其他有火灾风险的舱室,消防控制室应与监控中心控制室合用,并实现两类系统信息联通。本规范明确消防设备按二级负荷供电,应急照明照度不低于5勒克斯,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60分钟,同时要求火灾后通风设施能够排出有毒有害气体,排烟风机需满足280摄氏度下连续工作不少于1小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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