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控制我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规范我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方法,做到技术先进、方法科学、结果准确,制定浙江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控制标准》DBJ33/T1084-2023,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本标准作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旨在预防和控制本省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污染,规范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方法,确保技术先进、结果准确。本规范构建了从材料、设计、施工到检测与验收的全链条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了I类与II类民用建筑的划分标准,并对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及TVOC等关键污染物设定了严格限量。相较于旧版,本规范新增了细颗粒物等术语,补充了混凝土建筑部件等材料的放射性要求,完善了饰面人造板、涂料、胶粘剂等产品的有害物质控制指标,并增加了工程现场PM2.5检测及苯系物、TVOC的测定方法,以全面提升室内环境品质。
本规范对无机非金属材料、人造板、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等各类建筑材料及制品的有害物质含量进行了系统规定,明确了放射性限量、游离甲醛释放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具体技术指标。特别是对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敏感场所,提出了更严格的材料进场复验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明令淘汰的产品,并禁止使用苯、煤焦油类等对人体和环境有危害的物质,从源头遏制污染物的引入。
本规范要求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根据室内环境质量控制目标进行专项设计,在工程设计阶段即对材料选择、工程施工和验收提出控制要求。施工环节强调严格执行设计文件,严禁擅自更改,并推荐在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方案时先做样板间进行污染物浓度检测。同时,对施工过程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范,如严禁使用苯、甲苯等有机溶剂进行清洗作业,要求使用的涂料、胶粘剂等及时封闭存放,以保障现场施工阶段的室内环境安全。
本规范详细规定了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室内新风量及空气净化装置净化性能的检测方法、采样点设置和数据分析要求。验收环节则划分为进场检验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两个阶段,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对材料有害物质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并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后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终验。对于检测不合格的项目,明确了查找原因、测定新风量并整改后加倍复验的处置流程,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