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21,自2022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2021是针对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地方标准,旨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保障水环境安全。该标准明确了水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方法和实施管理措施,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管理。标准对新(改、扩)建和现有处理设施提出了不同的排放限值要求,并根据出水排入的水体类型划分了不同的执行标准。同时,标准还规定了污水资源化利用应满足的相关标准,以及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理要求。
标准根据处理设施的设计规模及出水排入的水体类型,明确了不同级别的排放限值,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要求。
本次修订对标准范围、污染物项目分类、监测方法等进行了更新,新增总氮控制指标,调整了氨氮和总磷的排放要求,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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