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山地旅游示范区建设规范》DB52/T1755-2023,自2024年04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山地旅游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要求、规划、环境、基础设施、服务设施、运营管理、认定与检查。本文件适用于山地旅游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范确立了贵州省山地旅游示范区建设的完整技术框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山地旅游示范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本规范以山地旅游资源的独特性与珍稀性为基石,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核心理念,从顶层规划到落地运营进行了全链条规范。在规划层面,强调多规合一与国际视野,要求科学评估生态环境容量并优化产业布局;在建设层面,对生态环境质量、道路交通系统、智慧旅游设施及安全环卫设施提出了明确的量化指标与设计要求;在管理层面,构建了涵盖市场监管、社区参与、应急救援及投诉处理的综合运营体系,并设立了三级评价机制,旨在通过标准化手段培育一批管理规范、具有示范效应的山地旅游目的地,推动贵州山地旅游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本规范明确示范区建设须坚持政府引导、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及生态优先等基本原则。规划内容须包含环境现状评估、生态环境容量测算及产业布局安排,确保与国土空间规划、旅游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有效衔接。通过科学配置旅游产业要素,系统构建产业集聚空间,并致力于打造品质优良的山地旅游产品与品牌,以突出山地运动文化特点和个性化服务体验。
本规范对示范区的基础设施与服务设施提出了系统化建设要求。生态环境方面,明确空气质量须达到GB3095—2012一级标准,地表水质量须符合GB3838—2002 I类标准,并推行节水设计与垃圾分类回收。设施层面,要求建设完善的旅游步道系统、智慧旅游网上服务平台及多语种导览解说设施,同时配套具备山地特色与民族风情的住宿餐饮场所及现代化的会议与医疗救护设施,实现硬件功能与生态环境的协调统一。
本规范构建了严密的运营管理监督闭环。在管理层面,要求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假日旅游安全协调机制、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及社会信用“红黑榜”体系,并特别强调通过购买当地产品、提供就业机会等措施促进社区深度参与。在评价层面,确立了由自我评价、监管部门第二方评价与第三方机构评价组成的检查体系,依据细则进行量化打分,按省级、市级、县级三个等级进行认定,并实行动态复核与退出机制,确保示范区的持续合规与品质提升。
该规范作为我国山地旅游领域极具代表性的省级地方标准,填补了贵州省山地旅游示范区标准化建设的空白,为全国同类标准的制定提供了前沿样本。该规范的发布实施,彻底改变了以往山地旅游开发缺乏系统性规划与管理依据的局面,通过刚性的生态指标(如空气质量一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有效约束了低水平建设行为,对筑牢贵州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屏障具有重要的现实保护意义。该规范通过构建“省级—市级—县级”三级认定体系与三年复核的动态管理机制,激发了地方政府提升旅游治理能力的主动性与长效性。同时,该文特别强调社区优先受益权及民族文化传承,能够有力推动旅游富民工程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融合,对于贵州建设世界级山地旅游目的地、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的平衡具有深远的战略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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