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村庄建设规划管制规则》DB4407/T105-2023,自2024年01月1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原则、生态保护、农用地利用与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建设空间管制、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及环境卫生保护。本文件适用于江门市村庄建设规划管制。
本规则系江门市地方标准,对村庄建设规划管制提出系统性规范。本文围绕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总原则,从生态保护、农用地利用、历史文化传承、建设空间管制、安全防灾及环境卫生等方面确立了刚性约束与弹性引导相结合的管理框架。本文强调生态红线刚性管控,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擅自占用;在建设空间上,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住房及基础设施的布局、风貌、退距等提出标准化要求;同时将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文物、历史建筑纳入严格保护范畴,并对垃圾清运、公厕建设、防灾避险等乡村治理环节作出制度化安排,旨在实现村庄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本文确立了村庄建设规划管制的基本准则,覆盖生态、农地、文化、建设、安全、环卫六大板块,形成一张覆盖全域全要素的管控网络。规则既设定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不可逾越的底线,又对宅基地审批、建筑风貌、设施配置等给出明确指引,使村庄建设活动有章可循。
本文在建设空间管制中体现了保护底线与规范引导并重的思路。对市政交通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予以刚性保护,严禁违规占用;另一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以及农村住房的岭南五邑地区特色风貌提出引导性要求,规范村庄空间的有序生长。
本文将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保护线与建设控制要求具体化,从源头阻断污染与破坏;同时通过环卫处理模式、公厕无害化建设及防灾避险场所设置等条款,将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安全融入日常规划管制,系统提升村庄宜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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