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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7.15-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期移动源碳排放核算标准》(送审稿).docx

2024年7月15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为了进一步完善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碳排放监测和统计体系、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运营期碳排放核算标准,制定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期移动源碳排放核算标准》(送审稿)。

本文件规定了高速公路运营期移动源碳排放核算的基本规定、核算边界、核算流程、核算方法、活动数据、排放因子、不确定性分析、核算工作质量管理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高速公路的运营期移动源碳排放核算。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期移动源碳排放核算的技术框架,适用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企业对通行机动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量化。本文件以排放因子法为核心,构建了覆盖主线、收费站、服务区三类核算区间的核算体系,将移动源细分为客车四类、货车六类,并按汽油、柴油、电力等能源类型分别计算燃料燃烧直接排放与电力消费间接排放。本文件从核算边界划定、活动数据获取、排放因子选取到不确定性分析与质量管理,形成全流程规范,并提供了统一的报告格式模板,旨在建立方法科学、数据透明、结果可比的高速公路碳排放清单编制机制。

核算方法与排放源分类

本文件明确采用基于能耗的排放因子法,碳排放量由能源活动数据与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相乘得出。移动排放源按照收费公路车型分类标准划分为1至4类客车和1至6类货车,能源类型细分为汽油、柴油、天然气、电力等。核算结果须分别报告碳排放总量、燃料燃烧碳排放量和电力消费间接碳排放量三项指标。

活动数据与排放因子体系

活动数据方面,本文件规定了车辆运行能耗的获取路径,以基准能耗为基础,通过道路条件、气温、速度及货车载重等修正系数折算为实际运行能耗。交通流量、行驶里程、平均速度等核心数据来源于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排放因子方面,化石燃料因子依据燃料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计算,电力因子采用区域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并明确了定期更新机制。

核算质量管理与报告要求

本文件要求核算主体建立碳排放信息管理体系,涵盖规章制度、数据管理程序及内部审核制度,并对数据误差风险进行识别。核算报告须按附录模板编制,内容包括核算对象基本信息、核算边界说明、分区间分能源类型的排放量、活动数据与排放因子来源,以及不确定性分析结果和碳排放管控工作情况说明。

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期移动源碳排放核算标准》(送审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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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期移动源碳排放核算标准》(送审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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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期移动源碳排放核算标准》(送审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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