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湿地公园管理评估规范》DB53/T1212-2023,自2024年02月2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湿地公园管理评估的原则、内容、流程、成果等。本文件适用于国家级和省级湿地公园的管理评估。
本规范规定了云南省湿地公园管理评估的原则、内容、流程与成果,适用于国家级和省级湿地公园的管理评估。本规范将评估内容系统划分为管理范围、管理能力、湿地资源调查与监测、科普宣传与自然教育、合理利用、社区协调、管理成效7个大项共29个子项,并确立了科学、公平、公开的评估原则。评估流程采用湿地公园自评估与省级评估相结合的两阶段模式,其中自评估作为省级评估的前置程序,省级评估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通过现场查勘、资料审阅、评估打分等方式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成果为涵盖湿地公园概况、工作开展情况、分项评估结果、评分及意见建议等内容的规范报告。
本规范构建了覆盖湿地公园管理全要素的评估框架,从管理范围、管理能力、湿地资源调查与监测、科普宣传与自然教育、合理利用、社区协调、管理成效七个维度设定29项具体指标,为湿地公园管理水平的量化评估提供了统一标尺。
本规范明确了自评估与省级评估递进衔接的工作流程,要求湿地公园管理单位先期开展自评,再由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建工作组进行综合评估,通过现场查勘、资料审阅、评估打分等环节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与规范性。
本规范规定评估成果为评估报告,报告需完整呈现湿地公园概况、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七项分项评估结果、评分、意见建议以及含打分表、佐证材料、矢量数据在内的附件内容,形成闭环的评估档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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