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6-2023,自2024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及新建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本文件将全市划分为控制区与其他区,分别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并针对玻璃熔窑的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设定了系统性技术规范。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建企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或冷修后重新投运之日起执行,旨在推动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提升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本文件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氯化氢、氟化物、砷、铅、锡、非甲烷总烃、苯系物等污染物设定了有组织排放限值,并按控制区和其他区分别执行不同标准。非纯氧燃烧玻璃熔窑须将实测浓度折算为8%基准含氧量下的排放浓度进行达标判定,纯氧燃烧熔窑则以基准排气量进行折算。同时,针对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燃烧装置的二次污染物控制、排气筒高度及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等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文件从物料储存、输送、工艺过程、厂区管理等方面对颗粒物、氨及VOCs的无组织排放实施全流程管控。要求粉状物料封闭储存,卸料口密闭或设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脱硝用氨须全封闭罐车运输并加强泄漏检测;涉VOCs物料须密闭储存与转移,加工工序在密闭空间操作并收集处理废气。厂区内还设置了颗粒物与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