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50/1544-2023,自2024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限值及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评价、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工厂化养殖、养殖面积大于2公顷或连片池塘养殖面积大于3.33公顷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排放管理。
本文件是重庆市首次发布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强制性地方标准,规定了工厂化养殖及规模以上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尾水排放的水污染物限值与控制、监测、评价及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根据接纳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和水质保护目标,将排放标准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分别对应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并针对不同类别地表水体及生态敏感区明确了禁止或限制设置排污口的规定。同时,本文件对尾水资源化利用、固体废弃物处置和新污染物调查评估提出了引导性要求,并从采样、监测方法、自行监测记录及结果评价方式等环节建立了规范,以保障排放管控的技术可操作性。
本文件将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分别适用于排入重点保护水域(如执行Ⅲ类功能的保留区)和一般水域(如执行Ⅳ类、Ⅴ类功能或未明确功能的水域)的尾水。排入Ⅰ类、Ⅱ类功能水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设排污口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口,已有排口须依法处置。符合特定水环境容量和稳定达标条件的区域,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重点保护水域可适用二级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根据水质改善需要,要求未达标水域内的排放执行更严格的一级标准。
本文件要求水产养殖单位须设置标识清晰的尾水排污口,并依据国家技术规范开展水样采集、保存与运输。各监测项目均明确对应测定方法标准,实施后发布的新监测方法若适用同样有效。养殖单位应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排放评判采用单因子评价法,现场瞬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作为执法判定依据。
本文件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新改扩建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即须按本文件执行,现有单位若排放限值宽于二级标准须立即整改,全部现有单位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养殖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应确保达标排放,适用范围外的其他封闭式养殖主体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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