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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1.01-重庆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656-2023.pdf

重庆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6-2023,自2024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是重庆市为防治大气污染、推动水泥工业绿色转型而制定的强制性地方排放标准,代替DB50/656—2016。本规范重新界定了适用范围,涵盖水泥制造、制品生产及散装中转等环节,并引入控制区与其他区的区域划分,实施差异化管理。核心修订在于全面收紧有组织排放限值,新增或强化了物料开采、破碎、输送、储存及包装发运等全流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同时将厂区内颗粒物监控指标由推荐升格为强制要求。此外,本规范更新了监测方法标准,完善了污染物监测频次与点位设置要求,并明确了企业作为达标责任主体及排污许可证衔接等监督实施机制。

收紧排放限值与区域管控

本规范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将重庆市区县划分为控制区和其他区,并对水泥窑、独立热源烘干设备等关键工序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进行了显著加严,其中部分指标较2016版大幅降低,旨在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

强化全过程无组织排放治理

针对物料运输、储存、转载及生产过程易产生扬尘的薄弱环节,本规范不再停留于原则性要求,而是分环节提出了具体的密闭、封闭、除尘与洒水等措施。特别是明确要求厂区道路硬化、设置车轮清洗设施,并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监控浓度由原推荐值升级为强制执行标准,实现了对逸散排放的系统性管控。

完善监测体系与实施规定

本规范统一并更新了多种气态污染物及颗粒物的测定方法标准,增强了监测数据的科学性与可比性。同时,细化了对有组织排气筒、厂区内无组织排放及企业边界的监测点位、采样时间和频次要求,并规定企业排污许可证要求若宽于本规范,需在标准实施前依法完成变更,保障了新标准的落地执行。

重庆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656-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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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656-202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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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656-2023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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