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毁坏林地恢复技术规范》DB63/T2209-2023,自2024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毁坏林地恢复原则、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措施、恢复植被和苗木补种措施、完成期限、验收、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毁坏林地恢复工作。
本规范确立了青海省毁坏林地恢复的技术准则与操作流程,适用于各类毁坏林地恢复工作。本规范以恢复林地土壤和原有植被为核心目标,强调恢复工作须与原有森林景观保持整体性与协调性,确保森林资源总量不减少。在技术路径上,本规范构建了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到植被重建的全链条标准,涵盖覆盖物清除与地表平整、配套设施建设及林地土壤恢复等基础环节,并对植被恢复种苗选用、林草综合恢复技术及养护管理等作出系统规定,同时明确了完成期限、验收要求及档案管理内容,为毁坏林地科学、规范、有序恢复提供了完整的技术依据。
本规范针对压占、挖损、坍塌及污染等不同毁坏类型,分别规定了覆盖物清除和地表平整的具体措施。要求彻底清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地表硬化层,并对废弃物处理执行相应标准。在土壤恢复方面,按毁坏程度分别提出覆土厚度要求,轻微毁坏林地须与相连林地地表齐平,其他情形执行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同时林地土壤环境和质量标准均须符合相应技术规定。
本规范要求植被恢复前须先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根据原有林木数量与地被覆盖情况是否明确,分别对接相应造林技术规程执行。恢复植被优先选用良种壮苗,苗木和草种子均须达到规定等级标准。本规范强调林草综合治理,裸露坡面植被恢复须遵循专门技术规范。恢复植被后设定三年养护期,养护管理措施按相关技术规程执行,确保植被恢复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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