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绿色算力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利用评价方法》DB63/T2224-2023,自2024年01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绿色算力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利用的等级划分与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绿色算力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利用的评价活动,可供绿色算力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运维和改造使用。
本文件规定了绿色算力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利用的等级划分与评价方法,适用于相关设施的设计、建设、运维及改造中的评价活动。本文件构建了以清洁能源使用率、新能源使用率和清洁能源溯源为核心的三项评价指标体系,并给出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与评分标准。通过量化评估清洁能源在算力基础设施总用电中的占比以及对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的消纳水平,结合对能源生产、传输、消费各环节数据的精准追溯能力,本文件将设施的综合表现划分为四级,为衡量其绿色用能水平提供了统一的标尺和方法依据。
本文件确立了清洁能源使用率(CEF)与新能源使用率(NEF)两项关键量化指标。CEF衡量算力基础设施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消耗的可被证明的清洁能源电量占总电能消耗的比例;NEF则进一步聚焦,评估其消耗的新能源电量占比,计算方法为在清洁能源总量基础上扣除水电消纳量。总电能消耗的计算依据GB/T 32910.3执行。
本文件采用分项评分、加权汇总的评价方法。CEF指标最高评分为60分,NEF指标最高为30分,清洁能源溯源能力最高为10分,三项得分之和即为最终评价总分。依据总分高低,本文件将绿色算力基础设施的清洁能源利用水平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至四级,为客观评估设施的绿色用能成效提供了可操作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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