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依法有序促进海上光伏产业发展,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能,印发《关于规范海上光伏项目用海的通知》〔2023〕77号。
海上光伏项目主要包括:光伏方阵以及附属水上平台、水下电缆、电缆桥架、检修通道等配套设施。对于同一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项目的光伏方阵,原则上整体确权为透水构筑物用海,以光伏方阵垂直投影外缘线外扩10米距离为界,确定用海范围。
本通知旨在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规范我省海上光伏项目用海管理,促进产业有序发展,提升海域资源利用效能。本通知从用海方式界定、空间布局引导、审批流程优化、海域使用金征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明确了桩基固定式和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的用海范围界定规则,强调光伏方阵原则上整体确权为透水构筑物用海。同时,本通知鼓励“渔光互补”、“盐光互补”等立体分层设权管理,推进海域资源综合开发与节约集约利用,并对违规占用海域、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等行为明确了查处要求,确保海上光伏项目依法有序推进。
本通知对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项目的用海范围作出清晰界定,光伏方阵原则上整体确权为透水构筑物用海,以垂直投影外缘线外扩10米为界;因避让航道等确需分片布置的,可按片划定宗海单元。本通知要求海上光伏项目应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空间规划,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军事设施保护区等禁止区域内建设,并引导项目集中布局、统筹设置登陆通道和集中登陆点,探索深水远岸布局以减少对滨海湿地自然属性的影响。
本通知规定同一项目应整体一次性提出海域使用申请,不得分散报批,审批权限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涉及立体分层设权的光伏项目,若海域未设定使用权,各类用海应统一设计、整体论证、一次报批;若已设定养殖、盐业等海域使用权,新申请单位须征得原使用权人同意后方可办理用海手续。海域使用金按省定标准计征,立体分层设权项目按实际用海类型、方式、面积分别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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