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是河北省针对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于2023年11月15日首次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河北省潮白河流域全境,以及北运河流域和蓟运河流域中廊坊市所辖的部分区域,重点对相关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项关键水污染物进行管控。同时,本文件也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竣工环保验收及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环节设定了上述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管理则按另一项相关标准执行。
差异化排放限值与分区分步执行
本文件根据受纳水体的敏感程度和排污单位类型,设定了三级排放限值。对排入潮河干流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最严格的A类限值;排入白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以及廊坊市全境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B类限值;其他排污单位执行C类限值。在实施节奏上,本文件为现有排污单位设置了至2027年1月1日的过渡期,而新建项目须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
特殊管控路径与人工湿地监控
本文件创新性地引入了与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衔接的管控方式。当排污单位下游配套建设了合规的人工湿地且满足运营主体统一、责任归属明确、监测设施规范等全部条件时,允许将人工湿地出水口作为排放监控点位,并仍按本标准限值进行考核。这为排污单位提供了一条利用生态净化工程实现达标排放的合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