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生物多样性公众科普示范区建设与评价》DB3311/T246─2023,自2023年07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生物多样性公众科普示范区建设与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建设原则、建设要求、效果评价等。本文件适用于生物多样性公众科普示范区建设与评价。
本规范规定了生物多样性公众科普示范区从建设到评价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旨在以科学性、因地制宜和统筹兼顾为原则,通过标准化手段推动科普阵地规范化运行。本规范明确了示范区的核心内涵,即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在普及生物多样性知识、提升科学素质与保护意识、推动公众科学项目实施等方面先行先试。
本规范将生物多样性公众科普示范区定位为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做出示范的区域,强调科普方式应通俗易懂且便于公众参与。建设须遵循三大原则:一是科学性,确保所传播知识的严谨性与信息丰富度;二是因地制宜,要求结合当地特色制定科普内容;三是统筹兼顾,在开展调查、宣教及基地建设时合理分配城乡资源。
本规范的建设要求覆盖五大板块。资源调查方面,须依据HJ 710系列技术导则完成本底调查,并挖掘整理可持续利用资源。科普阵地须具备固定场所,年开放不少于100天,并拥有数字化服务能力和展览区域。人员团队须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与志愿者队伍。传播能力方面,须具备传统或新媒体渠道及信息交互平台。公众参与方面,须结合节日、面向学校、社区和企业等分别开展年度科普活动,确保频次达标。
本规范采用自评方式对示范区建设效果进行检验,评价内容涵盖各项建设要求的具体落实情况,形成建设—自评—改进的闭环,确保示范区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