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0日,自然资源部按照自然资源行业标准制定程序要求和计划安排,制定《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规范》(报批稿)。
本文件规定了地下水资源调查、区划、评价(包括地下水质量评价和重点地区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生态地质环境问题评价)及配套数据库建设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流程、工作内容、技术方法及成果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全国、流域、省级和地市级行政区及重点地区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县级地下水资源评价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系统规定了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工作流程、技术方法及成果要求。本规范以“生态优先”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为指导,依托地球系统科学和水循环理论,构建了涵盖地下水资源区划分、资料搜集与调查分析、资源量评价、储存量评价、质量评价、可开采量评价以及生态地质环境问题评价的全流程技术体系。本规范明确了从全国到地市级行政区及重点地区的适用层级,统一了评价单元与汇总单元、参数选取、均衡校核及数据库建设的技术标准,旨在全面摸清地下水资源底数,支撑水资源确权登记、资产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为水资源可持续管理与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本规范确立了“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评价总纲。核心任务包括评价地下水资源量、可更新与难以更新储存量,分析地下水化学特征与水质状况,评价与地下水开发相关的生态地质环境问题,并据此提出开发利用与保护建议。工作流程涵盖资料整编、区划划分、补充调查、各项评价、数据库建设与成果编制等环节,要求采用统一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本规范针对山丘区与平原区的不同水文地质特征,规定了差异化的资源量评价方法。山丘区以排泄量法为主,平原区以补给量法为主,并强调通过水均衡分析进行合理性校核。储存量评价按照潜水与承压水分别计算体积储存量与弹性储存量,并依据现代水循环深度与同位素年龄划分可更新与难以更新储存量。可开采量评价遵循“多种方法、综合分析、从严选用”的原则,以生态地质环境约束为前提,科学确定开采上限。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