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评价通则》DB21/T3869-2023,自2023年12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评价的基本原则、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企业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评价,也适用于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的指导。
本通则规定了工业企业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评价的基本原则、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本文件明确了从评价准备、正式评价到结果发布的完整流程,给出了综合得分计算公式,并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基础级与优化级两个等级,旨在为辽宁省工业企业提供统一的建设指导与评价依据。
本文件围绕生产运行过程的数据贯通与管控优化,设立设备设施、车间计划调度、工艺执行与管理、智能仓储物流、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及综合效益等评价维度,着重考察车间层面以信息技术和自动化手段对生产运行进行规划、管理、诊断和优化的能力。
在数字化车间基础上,智能工厂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拓展至智能设计、智能生产、智能管理、集成与创新等领域,强调利用物联网和监控技术加强信息管理与服务,构建高效、节能、绿色、环保的人性化工厂,评价重心从单车间管控上升为全要素集成与系统创新。
本文件规定了受理申请、组建评价组、编制评价计划、召开首末次会议、采集评价证据等完整流程。评价组通过访谈、观察、文件评审、系统演示等方式获取证据,按指标权重加权计算综合得分,以60分和75分为界,将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分别划入基础级或优化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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