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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4.01.01-湖北省《农村地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导则 第4部分:生态保护与修复》DB42/T 2141.4-2023.pdf

湖北省《农村地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导则第4部分:生态保护与修复》DB42/T2141.4-2023,自2024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农村地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中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要求,包括生态用地布局优化原则,子项目规划和工程设计要求,并提出了生态保护与修复负面清单。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农村地区开展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的规划设计。

本导则规定了湖北省农村地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中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规划设计技术要求。本导则以生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为基本原则,围绕生态用地布局优化、子项目规划和工程设计三大板块展开,系统构建了涵盖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山林生态系统修复、水塘及小微湿地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五大类工程体系。在规划层面,本导则强调统筹自然生态的整体性与系统性,通过生态系统功能评价校核重要生态空间,明确不同类型生态系统的功能定位与修复需求,并合理布局各类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在工程设计层面,本导则针对每类项目提出了从一般规定到具体工程的详细设计要求,同时制定了涵盖河道岸线保护、堤岸形式选择、古树名木保护、外来物种管控等关键事项的负面清单,以确保生态修复措施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安全性。

生态用地布局与项目规划要求

本导则明确了生态用地的识别与划定原则,要求将具有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以及生态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用地范围,并规定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等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和耕地应有序退出,以保障生态空间的集中连片。项目规划须基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价,校核重要生态系统识别结果,判定生态功能定位,并据此确定主要修复需求和规划指标。

五大类生态修复工程的设计要点

本导则针对五类子项目分别提出具体设计要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强调边坡整治、场地平整、植被恢复与养护的系统推进,要求植被恢复优先采用本土植物,并明确养护成活率标准。山林生态系统修复注重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和退化林修复,提倡抽针补阔、优化林分结构以提升森林质量。水塘及小微湿地治理围绕堤防加固、泄洪设施完善和水质改善展开,针对黑臭水体提出控源截污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综合治理路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从源头防控、过程清洁到末端净化进行全链条设计,包括坡耕地生物拦截带、生态沟渠和人工湿地等工程措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运用梯田、淤地坝、拦沙坝和林草工程等措施,实施坡沟兼治。

生态保护与修复负面清单

本导则设定了严格的生态保护与修复负面清单,明确限制任意改变河道岸线、建设硬质化堤岸护坡、过度人工化改造自然河岸林带等行为。严禁以矿山修复之名行开采之实,禁止砍伐古树名木、引进特别危险的外来物种、未经处理直接填埋黑臭水体以及填湖造地、截断湿地水源等破坏性活动。同时禁止向天然水域放流外来物种或不符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禁止破坏鱼类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湖北省《农村地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导则 第4部分:生态保护与修复》DB42/T 2141.4-2023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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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地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导则 第4部分:生态保护与修复》DB42/T 2141.4-2023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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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地区全域国土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导则 第4部分:生态保护与修复》DB42/T 2141.4-2023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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