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工作,制定《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技术要求》HJ1318-2023,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的工作流程、仪器和设备、质量评估目标、评估区域及点位抽样、现场检查与比对、质量评估、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区域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评估的完整工作流程与技术要求,适用于采用紫外光度法等原理的臭氧自动监测系统。本规范明确了从制定评估目标、抽取评估点位,到开展现场检查与比对、实施质量评估的全过程技术路径。评估工作由独立评估方实施,采用量值溯源的核查装置发生标准浓度臭氧,通入待评估点位的臭氧分析仪进行比对,以测定值的相对误差为核心指标,评判监测数据质量。本规范涵盖了仪器设备要求、点位抽样规则、现场操作步骤、结果计算方法以及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为科学、统一地评估区域臭氧自动监测质量提供了标准化依据。
本规范设定了以比对测试为核心的评估流程。评估方需先制定质量评估目标,在评估区域内按比例抽取不少于一定数量的监测点位,确保涵盖不同浓度水平的站点。现场工作首先检查臭氧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和仪器状态,合格后方可开展比对。比对时使用核查装置依次发生零点及多个浓度点的臭氧气体,通入臭氧分析仪并记录示值,通过计算各浓度点相对误差,采用绘图法或区间估计法对区域内整体监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本规范要求核查装置的量值传递级别应高于被评估点位的臭氧分析仪,且须在校准有效期内具备良好便携性。现场比对前后的质量保证措施严格,包括比对前用高级别臭氧传递标准校准核查装置,比对后进行返回实验室检查,确保核查装置量值准确、比对数据有效。各设备气路连接须保证气密性,使用聚四氟乙烯材质管线,比对过程中不得调节臭氧分析仪的内置参数,零点气质量、站房环境温湿度等均需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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