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监理规程》DB64/T1941-2023,自2023年12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确立了宁夏基础地理数据生产管理中项目监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并规定了项目在准备、实施、验收各阶段的监理工作流程、措施和记录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区域进行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监理活动,其他的测绘类生产监理活动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确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监理工作的标准化流程与操作准则。本规程适用于宁夏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的监理活动,覆盖项目准备、实施及验收的全生命周期,明确了监理单位与机构的资质条件、人员职责及设施配备要求。在工作机制上,本规程强调以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为纲领,系统性地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经费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安全管理等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本规程还规定了监理资料的构成与归档要求,通过旁站、巡视、指令下达和整改追踪等具体措施,旨在公正、独立地维护项目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数据成果按时、保质交付。
本规程构建了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的三级监理组织架构,并详细界定了各级人员的具体职责。项目监理工作遵循“公正科学、实施全面、创新发展、优质服务、廉洁自律”的方针,要求监理单位公正、独立地开展服务,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对项目合同的实施负全面责任。
本规程将监理工作划分为生产准备、生产及验收三个阶段进行管控。准备阶段重点审查技术设计书和生产条件;生产阶段通过监理例会、设点检查、指令整改等方式,对质量、进度和经费进行动态监督;验收阶段则聚焦于成果质量的抽检与预评定,并监督验收意见的整改落实,最终提交完整的监理成果资料。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