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数字乡村村级数字化建设规范》DB3301/T1130-2023,自2023年11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数字乡村村级数字化建设规范的总体要求、系统架构、数字基建、数据仓、数字平台、应用场景、建设保障、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乡村数字化建设工作。
本规范立足杭州市村级数字化建设实际,系统构建了以数字基建为底座、数据仓为核心、数字平台为枢纽、应用场景为导向的建设框架。本规范明确要求依托“浙政钉”“浙里办”及浙江政务服务网等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推进数据互联互通与共建共享。在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上,本规范从归集、处理、存储、共享到安全均设定了严格的技术与管理要求,尤其强调个人信息保护和敏感数据加密。同时,本规范提出了覆盖数字产业、数字治理、数字服务、数字生活等领域的应用场景要求,并从制度、组织、人员三方面建立建设保障体系,通过评价与改进机制确保建设成效持续提升。
本规范确立了包含数字基建、数据仓、数字平台、应用场景和建设保障五大板块的村级数字乡村系统架构。在数字基建层面,本规范要求遵循省级建设规范,并强调数字平台应优先使用上级统建平台,自建平台必须按标准与上级对接。数字平台需具备管理后台、管理应用和服务应用,并能整合多源数据,其核心组件数字管理驾驶舱应实现乡村信息的整合、分析与可视化展示,为决策提供支持。
本规范将数据仓建设作为重点,详细规定了数据归集的法定程序与来源分类,将数据仓划分为基础信息库和专题数据库。在数据安全方面,本规范要求严格执行身份鉴别、访问控制、数据脱敏与加密等措施,并对存储环境进行分级设计,对敏感数据实施分布式存储和逻辑存储授权管理。同时,明确了乡村自有数据的共享属性分类和跨层级共享路径,确保数据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实现有序流动与价值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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