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城市容貌规范》DB4418/T019-2023,自2023年09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居住区、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环境卫生、城市水域以及施工工地的城市容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
本规范是清远市为加强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而制定的地方标准,旨在通过精细化、长效化的管理手段,创造安全、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本规范系统性地涵盖了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居住区、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环境卫生、城市水域及施工工地等城市容貌构成的全部要素,明确了各要素在规划建设、日常维护、清扫保洁、秩序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与管理规定。本规范强调城市美学与地域文化的融合,注重公共安全与生态保护,并对各类设施的设置标准、外观协调性、功能完好性以及施工与经营行为的规范性提出了统一要求,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本规范对城市道路的平坦完好、清扫保洁、占道行为及交通工具停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与色彩应注重城市美学,外立面须保持整洁完好,附属设施设置需规范统一,同时强调了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居住区、公共场所及园林绿化部分,则分别侧重于环境卫生、设施完善、秩序规范以及植物养护与绿化景观的营造,要求实现人居环境的宜居与美观。
本规范要求各类公共设施的外形与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美观,并定期维护;架空管线宜逐步改造入地。在广告设施与标识方面,本规范规定了其设置需遵循专项规划,确保安全牢靠,并与城市风貌和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相契合;城市照明则需兼顾功能性与景观性,选用高效节能灯具,确保装灯率与亮灯率达标。
本规范明确了公共场所应按责任分区保洁,垃圾需日产日清,并逐步实现分类化、密闭化收运;公共厕所应达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的标准。此外,本规范还对城市水域的清洁、生态维护及船舶排污,以及施工工地的围挡设置、扬尘控制、车辆清洗和污水排放等特定场景的容貌管控,规定了严格的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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