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各地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提升科学化管理水平,制定《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排污口分类》HJ1312-2023,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入河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开展、规范实施、监督管理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工作。
本指南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的分类体系,旨在为各地规范排污口分类、提升科学化管理水平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本指南将入河入海排污口划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四大类,并针对污水混合排放情形,明确了参考排水量占比、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占比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确定排污口类型的方法。同时,本指南允许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分类,并对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口提出了重点监管的判定条件,依据日排水量、年排放水量或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关键污染物年排放量等指标进行界定。
本指南构建了四级分类框架,将入河入海排污口系统归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和其他排口四大类。其中,工业排污口涵盖工矿企业、尾矿库及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等排放口;农业排口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及大中型灌区的退水排口。分类命名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标准相衔接,力求清晰界定各类排污口的边界。
针对污水混合排放的复杂情形,本指南不采用单一指标,而是提出可综合参考排水量占比、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占比以及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因素,科学判定排污口的主导类型。此外,本指南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空间,明确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在本标准分类基础上进一步向下细化排污口类型,以适应差异化的监管需求。
为落实分级管理,本指南从水量和水质两个维度设定了规模以上的量化标准。满足日排放水量300吨及以上、年排放水量10万吨及以上,或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等条件之一的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即为规模以上排污口,须实施重点监管。对于其他单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则以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作为判定依据。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