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规范流域治理、利用等活动,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2011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3、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旨在加强赤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条例明确了赤水河流域的范围,提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确立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并通过河长制、林长制等制度保障责任落实。条例涵盖规划与管控、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保护与利用、文化保护与传承、跨区域联合保护等多个方面,强化了污染治理、生态保护补偿、环境监测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为赤水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重点内容一
条例明确了赤水河流域的保护范围及管理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将流域保护纳入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流域内各项管理工作。
重点内容二
条例强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污染排放、资源开发、农业活动等提出严格限制,禁止高污染、高能耗项目,推动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
重点内容三
条例规定了跨区域合作机制,明确省与邻省共同建立联席会议、生态补偿、联合执法等协作体系,确保流域整体生态安全。
重点内容四
条例设立严格的法律责任条款,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吊销资质等,强化法规执行力。